植物炭黑不是植物活性炭, 给植物炭黑正名
发布时间:
2023-03-31 16:48
一、食品添加剂 植物炭黑的要求
2012年4月25日发布,2012年6月25日实施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植物炭黑》(GB 28308-2012)中的范围规定:该标准适用于以植物为原料,经炭化、精制而生成的食品添加剂植物炭黑。
国家标准规定的理化项目及指标:
干燥减量,w/%≤12.0;
碳含量(以干基计),w/%≥95;
灰分,w/%≤4.0;
碱溶性呈色物质通过试验;
高级芳香烃通过试验;
总砷(以As计)/(mg/kg)≤3;
铅(Pb)/(mg/kg)≤10;
镉(Ge)/(mg/kg)≤1;
汞(Hg)/(mg/kg)≤1。
符合上述标准的植物炭黑可作为食品添加剂,工艺要求有精制过程。
二、植物炭黑在食品中的正确使用
目前我国食品中食品添加剂使用,依据2015年5月24日实施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14)执行。
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植物炭黑》(GB 28308-2012)要求的植物炭黑,可以作为食品添加剂着色剂(天然食用黑色素)使用。
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14)规定和原国家卫计委2016年第8号公告,食品添加剂植物炭黑可用于:冷冻饮品(食用冰除外)、糕点、饼干、糖果、粉圆和胶原蛋白肠衣六类食品中,其中:冷冻饮品(食用冰除外)、糕点、饼干、糖果最大使用量为5.0g/kg;粉圆最大使用量为1.5g/kg;胶原蛋白肠衣按生产需要量添加。
对于品种的界定按以下类别和解释确定:
03.0冷冻饮品(03.04食用冰除外):包括03.01冰淇淋、雪糕类;03.03风味冰、冰棍类。
05.02糖果:包括硬质糖果、酥质糖果、焦香糖果、奶糖糖果、压片糖果、凝胶糖果、充气糖果、胶基糖果和其他糖果。
06.05.02.04粉圆:以淀粉为原料,经造粒工艺加工而成的圆球状非即食产品。
07.02糕点:以粮油糖和(或)甜味剂、蛋等为主要原料,添加适量辅料,并经调制成型、熟制等工序制成的食品,包括:07.02.01中式糕点(月饼除外)、07.02.02西式糕点、07.02.03月饼、07.02.04糕点上彩装。
07.03饼干:包括夹心及装饰类饼干、威化饼干、蛋卷和其他饼干。
16.03 胶原蛋白肠衣。
上述类别的食品加工过程中,可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14)规定和原国家卫计委的公告使用食品添加剂植物炭黑,冷冻饮品(食用冰除外)、糕点、饼干、糖果最大使用量为5.0g/kg;粉圆最大使用量为1.5g/kg;胶原蛋白肠衣 按生产需要量添加。
三、植物炭黑与竹炭的区别
植物炭黑以植物树杆、壳为原料,经炭化,精制而成。
食品添加剂植物炭黑是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植物炭黑》(GB 28308-2012)要求的植物炭黑,可以作为食品添加剂着色剂使用。该标准范围规定适用于以植物为原料,经炭化、精制而生成的食品添加剂植物炭黑。就是说以植物的一种--竹子为原料可以生产食品添加剂植物炭黑。
而竹炭就是用竹子烧出来的炭,因其有很多微孔,从而大大增加了表面积。正是这些微孔结构和巨大表面积,使竹炭有良好的吸附性能,在净水、净化空气、除臭等方面应用。竹炭生产过程中,其工艺的炭化与植物炭黑的炭化有一定的区别,同时更重要的是缺少精制工序,产品指标不一定能达到《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植物炭黑》(GB 28308-2012)要求。所以说竹炭并不一定是植物炭黑,只有以植物竹子为原料,经炭化、精制而生成的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植物炭黑》(GB 28308-2012)规定要求的才是食品添加剂植物炭黑,竹炭在食品生产中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因此,不能将一般的竹炭用于食品生产,涉嫌违法添加。
四、植物炭黑的正确定位
植物炭黑在食品生产中可作为食品添加剂着色剂,属于食用黑色素。
2008年11月4日《卫生部办公厅关于竹炭能否作为食品原料或添加剂问题的复函》竹炭未列入《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GB2760)。由于来文未提供竹炭的生产工艺、质量规格等详细资料,难以判定是否属于普通食品原料,也难以确定该原料是否为植物炭黑或植物活性炭。《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规定植物炭黑可作为着色剂用于糖果、大米制品、小麦粉制品、糕点、饼干生产加工;植物活性炭可作为食品工业用加工助剂使用,但应在制成最终产品前除去。
使用竹子为原料可以生产食品添加剂“植物炭黑”,企业应取得“植物炭黑”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生产产品应符合相关食品安全标准(GB28308-2012)要求,浙江立敏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已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产品可用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14)规定的食品品种的生产。
五、植物炭黑不是保健品也不是药品
植物炭黑不是保健品,更不是药品,市面上有用竹炭为原料生产的竹炭花生、竹炭面包、竹炭蛋糕等产品,号称具有“排毒养颜”功能,是不合适的。
食品标签应合理标示
首先食品名称合理规范,如“植物炭黑饼干”、“植物(竹子)炭黑月饼”、“植物(竹子)炭黑糖果”、“植物(竹子)炭黑冰淇淋”、“植物炭黑雪糕”、“黑雪糕”和“植物炭黑粉圆”等。
配料表中原料名称合理,可使用“植物炭黑”、“植物炭黑(来源:竹子)”、“(竹质)植物炭黑”等,产品介绍中不能宣称功能和药理作用。
植物炭黑在国外的应用
世界卫生组织WHO和联合国粮农组织FAO下设的食品添加剂联合专家委员会是目前国际上最权威的食品添加剂标准的制定机构。 全球近3000种在册批准使用的食品添加剂标准绝大部分来自JECFA推荐的标准。JECFA对植物炭黑人体每日摄入量不做限定(参见原国家卫计委2016年第8号公告批准“植物炭黑扩大使用范围:胶原蛋白肠衣, 按生产需要量添加”引述。)
欧盟Regulation EC No. 231/2012/EU批准植物炭黑作为天然食用黑色素(Natural black food color),欧盟食用色素代码:E153。植物炭黑在欧盟使用最广,可以用于67大类食品中, 添加量几乎没有限定,全部是按生产需要量添加。日本食品添加物目录中植物炭黑名称为“植物炭末色素”,使用范围也很广泛,除4类食品中不能使用, 其余均可使用。大部分也是按生产需要量添加。加拿大、墨西哥、澳大利亚、俄罗斯、印度、印尼及其它东欧、南美、东南亚、中东等地区国家基本上允许使用植物炭黑,使用范围和添加量参照欧盟E153标准执行。中国的食品添加剂植物炭黑国标GB28308-2012和欧盟E153全部一致。
全球目前唯一没有批准植物炭黑用于食品的国家是美国。为什么美国FDA至今没有批准植物炭黑用于食品? 这和美国FDA相关法规和流程有关系,美国国内没有企业或者研究机构向FDA提出植物炭黑使用于食品申请,所以美国FDA至今没有批准植物炭黑用于食品。
最后有必要指出,植物活性炭(Activated carbon)可作为食品工业用加工助剂, 主要起吸附脱色作用,应在制成最终产品前去除, 也就是说食品中不得有植物活性炭残留。美国也规定植物活性炭是食品工业加工助剂, 不可以食用。但可以以符合药典标准植物活性炭为原料制成药用炭片, 供病人服用。请注意, 药用炭片是药, 不是普通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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